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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莉莉、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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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04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裁判要旨】


股權不單純是財產(chǎn)權,而是具有財產(chǎn)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的復合體,股東身份權應當由持股一方單獨行使,其中的財產(chǎn)性權利只有當股權變現(xiàn)時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登記方單獨進行的股權轉讓、質押系有權處分,在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等事由時,相關股權轉讓、質押合同應為有效。


【入選理由】


股權為復合型權利,系財產(chǎn)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的復合體,故不能簡單的得出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般而言,僅有股權所體現(xiàn)的財產(chǎn)性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如因股權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于股權體現(xiàn)的身份性權利,如股權的表決權僅有持有股權的一方所有,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是否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亦是被不斷探討的問題。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權處分的規(guī)則,即登記一方在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等事由時,股權的處分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