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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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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鹽城某廣告?zhèn)髅接邢薰?/span>,住所地在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白駒鎮(zhèn)大白路57號。

法定代表人:吳,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大戶廣告?zhèn)髅接邢薰?/span>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公司董事長。

審理經過

上訴人鹽城某廣告?zhèn)髅接邢薰?/span>(以下簡稱鹽城某分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某、朱某、江蘇大戶廣告?zhèn)髅接邢薰荆ㄒ韵潞喎Q江蘇大戶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2017)蘇0902民初5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鹽城某分眾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支付徐某58.41萬的股權轉讓金的責任。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徐某提供的2015年4月15日股權轉讓協議,其內容是三被上訴人關于徐某在江蘇大戶公司的股權轉讓的相關約定,上訴人既不是股權轉讓人,也不是股權受讓人,不存在承擔支付股權轉讓金額58.41萬元的義務。1、2015年4月15日協議書首先清楚載明轉讓方(甲方)徐某、受讓方(乙方)朱某、(丙方)江蘇大戶公司,丙方并不包括上訴人。2、上訴人是獨立的企業(yè)法人,不是江蘇大戶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機構,兩公司都是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經營主體,本案中不存在共同債務問題。3、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第5款“丙方同意乙方將其股份中位于鴻基電腦城墻面LED顯示屏出讓20秒份額給甲方”,第6款“乙、丙方需處理好與分眾公司上訴人播放時段的比例關系”,加之一審中徐某一直認為位于鴻基電腦城的LED顯示屏是由江蘇大戶公司占有的,有權決定廣告播放事宜,以上表明上訴人并非是協議的丙方,徐某在簽訂協議時也沒有把上訴人作為丙方的本意。對此一審中江蘇大戶公司也一再表明丙方只有自己沒有上訴人。4、從協議書的整個內容看,怎么也不能認為上訴人是屬于丙方。上訴人在該協議書上蓋章最多是對LED顯示屏在一定的時間內給徐某無償使用20秒的認可,一審中江蘇大戶公司也予以了認可。綜上,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于情不合,于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徐某答辯稱:鹽城某分眾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案涉協議轉讓中明確了轉讓內容,涉及本案上訴人的主要兩個內容,其一是案涉協議第二條第三款,即本案上訴人承諾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徐某債權轉讓款30萬元,余款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而且約定了還款期限。上訴人在協議上也加蓋了公章認可了,說明其對付款內容事先是清楚的,而且是約定的。第二,本案的上訴人在合同第二條第五款,其作為丙方同意在鴻基電腦城墻面LED顯示屏出讓20秒份額給我方,從2015年5月1日-20185月1日,這個一審沒有支持,租金大概在2萬元一個月。我方之所以沒有上訴是因為屏幕要拆除,時間是20184月30日到期了。我方將另案再起訴。第三,本案的上訴人認為協議書的相關內容與其沒有關聯性沒有事實依據,其在事前和事后都未向我方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案涉協議書。實際上,屏幕播放三年的效益已經被他們收取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大戶公司答辯稱:關于58.41萬元的股權轉讓金的事情,朱某電話中陳述該股權轉讓款由其個人和江蘇大戶公司共同承擔,愿意與徐某協調分期還款,與上訴人無關。協議書上的上訴人公司蓋章是因為協議中有一條是同意LED屏出讓20秒份額給徐某,并不是同意還款。

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江蘇大戶公司和鹽城某分眾公司立即支付徐某欠款58.41萬元;2、江蘇大戶公司和鹽城某分眾公司將位于鹽城市區(qū)鴻基電腦城墻面上的LED顯示屏從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每日20秒份額的使用權交付給徐某使用三年。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15日,徐某(甲方)與朱某(乙方),江蘇大戶公司、鹽城某分眾公司(丙方)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1、股權轉讓:甲方同意將其在江蘇大戶公司合法持有的21.5%股權以25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2、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另有48萬元股份另行參與甲乙丙三方往來折算,總余額為58.41萬元,由丙方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30萬元,余額28.41萬元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3、丙方同意乙方將其股份中位于鹽城市區(qū)鴻基電腦城墻面(即芝林商業(yè)廣場商業(yè)樓二層、三層及四層西北向外墻面)LED顯示屏出讓20秒份額給甲方,甲方不承擔任何相關費用,時間為2015年5月1日至20185月1日。同年8月26日,徐某(出讓方)與朱某(受讓方)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出讓方將其持有的江蘇大戶公司258萬元股權以25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于2015年8月26日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給出讓方。此后,朱某、江蘇大戶公司、鹽城某分眾公司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徐某要求其履行義務未果,遂訴至法院。

一審另查明,2013年4月24日,案外人鹽城芝林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與案外人鹽城分眾廣告?zhèn)鞑ビ邢薰荆ㄒ曳剑┖炗喴环荨稇敉鈴V告位租賃合同》,約定:1、租賃內容:乙方租用甲方位于芝林商業(yè)廣場商業(yè)樓二層、三層及四層西北向外墻面位置,用于安裝全彩LED大屏。2、租賃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4月30日,租期5年。3、權利義務:甲方負責保證乙方對該大屏所在位置的獨家擁有權,不可允許第三方在該位置設置廣告牌或LED屏,并與國元證券和鴻基電腦城協調,取得后者的書面同意;乙方負責廣告位的規(guī)劃、廣告牌形式的設計、政府部門的審批、大屏安裝及維護、大屏招商等。4、該大屏的產權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乙方享有優(yōu)先租賃權;如乙方不再續(xù)租且甲方不再將該大屏位置作廣告位使用或出租,則乙方須在一個月內將該大屏自行拆除,并恢復芝林廣場西北向外墻墻面原狀,且在拆除前先交保證金30萬元,恢復原狀后退還。20183月22日,鹽城芝林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向后者發(fā)出《關于不再出租芝林廣場外墻廣告位的函》,載明:根據本公司與貴公司2013年4月24日簽訂的《戶外廣告位租賃合同》約定,貴公司租賃芝林廣場外墻廣告位的租賃期限將于20184月30日期滿,本公司決定上述合同到期后該廣告位不再出租,現提前通知貴公司,請貴公司按上述合同作好相關準備。

本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徐某向一審法院提交一份鹽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183月4日出具的證明,載明:涉案顯示屏所在的廣告位于2014年3月12日審批。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涉案《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2、關于徐某要求江蘇大戶公司、鹽城某分眾公司支付58.41萬元的問題。本案徐某已履行了出讓股權的義務,江蘇大戶公司、鹽城某分眾公司作為《協議書》中的丙方,應當按約履行“支付58.41萬元”的義務,故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3、關于徐某要求江蘇大戶公司、鹽城某分眾公司“將位于鴻基電腦城墻面LED顯示屏出讓20秒份額給徐某”使用的問題。鹽城芝林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不再出租芝林廣場外墻廣告位的函》顯示涉案顯示屏所在的廣告位已經不再出租,該顯示屏將要被拆除,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在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不予支持。4、關于案件受理費的承擔問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為例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的承擔由人民法院依具體情況決定。本案訴訟中,徐某部分敗訴,依法應當承擔部分訴訟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遂判決:一、江蘇大戶公司、鹽城某分眾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徐某支付58.41萬元。二、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640元,由徐某負擔2640元,江蘇大戶公司和鹽城某分眾公司各自負擔3500元。

二審裁判結果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除認定鹽城某分眾公司為合同的丙方外,其余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另查明,鹽城某分眾公司代理人在二審中陳述,該公司原股東為江蘇大戶公司與鹽城分眾廣告?zhèn)鞑ビ邢薰?,后?/span>2016年變更為鹽城市大力廣告?zhèn)髅接邢薰九c鹽城分眾廣告?zhèn)鞑ビ邢薰?,法定代表人由朱榮華變?yōu)閰怯隆?/span>

本院還查明,徐某與江蘇大戶公司均確認,鴻基電腦城的LED屏的墻面雖然由鹽城分眾廣告?zhèn)鞑ビ邢薰境雒孀赓U,但因為資金的原因,實際是由江蘇大戶公司與鹽城分眾廣告?zhèn)鞑ビ邢薰竟餐顿Y、共同使用,相關審批手續(xù)也是由江蘇大戶公司所辦。

本院再查明,案涉協議書抬頭丙方處僅列江蘇大戶公司一家,并無鹽城某分眾公司,但合同落款處,江蘇大戶公司在丙方字樣后蓋章,鹽城某分眾公司在江蘇大戶公司后面蓋章。徐某認可合同第二條第二款及合同第五條中約定的丙方均為江蘇大戶公司。對于涉及到價款結算的合同第二條第三款中“甲方另有48萬元股份另行參與甲、乙、丙三方往來折算,總余額為58.41萬元?!?,徐某與江蘇大戶公司也一致確認,該折算的丙方也是江蘇大戶公司,即股權轉讓余款本為48萬元,由于朱某同意轉讓給徐某的廣告牌中有一個廣告牌當時已經租賃出去且江蘇大戶公司已經收取了客戶約十萬元左右的租金,故最終折算為58.41萬元。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鹽城某分眾公司是否應當對本案股權轉讓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鹽城某分眾公司不應對本案股權轉讓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雖然鹽城某分眾公司在案涉協議書下方丙方江蘇大戶公司的公章后面加蓋了自己的章印,但不能據此認定其應當承擔案涉?zhèn)鶆?。理由?/span>1、案涉協議書抬頭明確寫明合同的丙方為江蘇大戶公司,并無鹽城某分眾公司。2、結合合同的內容來看,本案是徐某轉讓其在江蘇大戶公司的股權給朱某,股權轉讓行為本身并不涉及鹽城某分眾公司。3、從案涉協議書內容中涉及到對丙方權利義務的表述內容來看,合同的丙方僅指向江蘇大戶公司,并不包括鹽城某分眾公司。(1)協議書第二條第二款“丙方同意乙方將其在江蘇大戶公司股份中出現的下列廣告牌售讓給甲方”,這里的丙方徐某確認系江蘇大戶公司。(2)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款中“甲方另有48萬元股份另行參與甲、乙、丙三方往來折算,總余額為58.41萬元”,江蘇大戶公司與徐某均認可折算是因為上述第二款中轉讓的廣告牌中有一個已經出租并由江蘇大戶公司收取了租金,故對股權轉讓余款雙方協商折算為58.41萬元,這里參與折算的丙方也是江蘇大戶公司,不涉及鹽城某分眾公司。(3)協議書第五條丙方聲明“本協議簽署后甲方不再承擔公司任何債權、債務,亦不再享有公司任何受益和權利”,徐某也確認這里的丙方系江蘇大戶公司。(4)至于協議書第二條第五款“丙方同意乙方將其股份中位于鴻基電腦城墻面LED顯示屏出讓20秒份額給甲方”,第六款“乙、丙方需處理好與分眾公司上訴人播放時段的比例關系”中的丙方如何認定的問題。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徐某與江蘇大戶公司均認可鴻基電腦城墻面是鹽城某分眾公司的股東鹽城分眾廣告?zhèn)鞑ビ邢薰境雒孀赓U,LED顯示屏在城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是以江蘇大戶公司的名義辦理,由于當初需要很大投入,實際就由鹽城某分眾公司的兩個股東即鹽城分眾廣告?zhèn)鞑ビ邢薰九c江蘇大戶公司共同投入共同使用,故這里的丙方也應認定為江蘇大戶公司。(5)至于鹽城某分眾公司在合同上蓋章的原因,鹽城某分眾公司解釋為主要是基于鴻基電腦城墻面LED顯示屏的問題,考慮到LED顯示屏實際是由鹽城某分眾公司的兩個股東在使用,其解釋也算符合常理。綜上,鹽城某分眾公司在案涉協議中并無相應的權利義務,其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2017)蘇0902民初5324號民事判決。

二、江蘇大戶廣告?zhèn)髅接邢薰居诒九袥Q生效后十日內向徐某支付584100元。

三、駁回徐某鹽城某廣告?zhèn)髅接邢薰?/span>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640元,由江蘇大戶廣告?zhèn)髅接邢薰矩摀?/span>二審案件受理費9641元,由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